证券代码:300763 证券简称:锦浪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5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募集基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5 号)同意注册,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8,970,0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
民币 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97,00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
荐费、律师费、审计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已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55 号《验证报告》。
二、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增
设了子公司宁波锦浪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的实施主
体)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及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宁波锦浪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浪智慧”)分别
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四
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放金额如下:
募集资金 存放金额
户名 开户行名称 账号
用途 (元)
锦浪科技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补充流动资
股份有限公司 33150199553609999999 256,000,000.00
公司 金项目
象山支行
宁 波 锦 浪 中国工商银行 分 布 式 光 伏
智 慧 能 源 股份有限公司 电 站 建 设 项 3901340029000054660 257,870,000.00
有限公司 象山支行 目
宁 波 锦 浪 交通银行股份 分 布 式 光 伏
智 慧 能 源 有限公司宁波 电 站 建 设 项 309006276013000162023 182,864,400.00
有限公司 慈溪支行 目
宁 波 锦 浪 中国农业银行 分 布 式 光 伏
智 慧 能 源 股份有限公司 电 站 建 设 项 39702001040039132 186,422,562.30
有限公司 象山县支行 目
注:上述金额为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的账户余额。
三、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为锦浪科技,乙方为开户行,丙方为保荐机构。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
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
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对账单,并将电子版通过邮件发送给丙方保荐代表人。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甲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
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之日起失效。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为锦浪科技,乙方为锦浪智慧,丙方为开户行,丁方为保荐
机构。
用于乙方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专户余额
为 257,870,000.00 元,账号为 3901340029000054660;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波慈溪支行专户余额为 182,864,400.00 元,账号为 30900627601300016
账号为 39702001040039132。
《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
询。丁方至少每半年对甲乙双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
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乙双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乙双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的专户对账单,并将电子版通过邮件发送给丁方保荐代表人。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甲乙双方应当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可以主动或
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丁方持有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四、 备查文件
锦浪科技及锦浪智慧分别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