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艾普: 关于收到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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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编号:2022-023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收到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 2022 年 2 月 20
日收到股东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晟科技”)发来的《关于
股东提请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
  根据硕晟科技提交的《关于股东提请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为了维护
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公司正常经营发展,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第九条、
   《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硕晟科技作为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表决权的股东于 2022 年 2 月 9 日向公司董事会送达《关于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函》
     (以下简称“
          《向董事会提请函》
                  ”),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关于罢免孙玉芹董事职务的议案》
                 ;根据该等议案内容:
                          “公司相关人员经过与
债权人的多次艰苦谈判且在硕晟科技的支持下,相关债权人同意暂时中止强制执行程
序并同意公司分期还款,由此形成了对公司相对有利的和解协议(草案)
                               。上述和解
协议(草案)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呈交时任董事长孙玉芹后,孙玉芹一直未积极召集
董事会审议和解协议(草案)
            ,后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债权人多次催促
并要求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但孙玉芹仍然置若罔闻。孙玉芹对有利于解决公司
面临的重大风险的和解协议(草案)拒不履行内部审议程序,错失了与债权人磋商债
务和解方案的最佳时机……后孙玉芹利用时任董事长的身份,在未与包括硕晟科技等
主要股东、甚至未与相关债权人进行充分磋商的情况下贸然自行组织会议审议该债权
人的债务和解方案,且期间对多数独立董事明确坚持要求延期、以进一步论证议案可
行性、避免损害公司或股东权益及可能的重大信息披露风险的要求置若罔闻,其行为
违背了其作为董事及时任董事长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未能对公司勤勉尽责,致使
公司面临更大的经营困难及风险,严重损害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孙
玉芹的上述行为也实质上在债权人、股东与公司之间制造了新的矛盾。综上,孙玉芹
作为董事明显缺乏对公司当前处境和发展战略的理解,孙玉芹上述行为损害了公司及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处于困境时期的公司发展产生了极其严重的阻碍。
为促进公司尽快解决目前面临的严重困难局面,推动公司逐步走上正常经营发展道路,
进一步增强公司凝聚力,提请公司监事会召集并主持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审议罢免孙玉芹董事职务的议案。
                ”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
                   《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
董事会应自收到《向董事会提请函》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但公司董事会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鉴于公司董事会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的反馈意见,根据《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
             《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硕晟科技现以书面
形式向公司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截至本公告之日,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王潇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比例为 17.40%,根据硕晟科技与李丽萍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硕晟科技与王潇瑟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以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
京 01 民终 7069 号民事判决书,硕晟科技拥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17.38%。硕
晟科技作为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提请公司监事会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就《关于罢免孙玉芹董事职务的议案》进行审议。
  二、后续处理
  公司监事会注意到,硕晟科技向公司监事会送达的《关于股东提请监事会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项下的相关提案与其此前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向董事会提
请函》及项下提案内容保持一致。
  公司监事会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硕晟科技提出反馈意见。若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若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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