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作为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南电路”、“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规定,对深南电路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
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51 号)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用 ( 不 含 税 ) 人 民 币 20,335,154.66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通合伙)审验并出具《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I10015 号)。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南电路 2021 年度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拟使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总投资 募集资金
合计 276,627.00 255,000.00
注:无锡深南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无锡深南电路有限公司。
二、募集资金闲置原因
以上募集资金已到位,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暂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出现暂时闲置的情况。为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将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增加资金收益。
三、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资金来源
闲置募集资金。
(二)投资品种
投资的品种为商业银行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12
个月以内)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
(三)投资额度、期限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3.5 亿元(含
本数)。本次现金管理的投资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一年内有效。在前述额
度范围内,资金可在投资期限内滚动使用。
(四)实施方式
授权董事长在前述额度内具体实施现金管理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操作由公司财务部负责。
四、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为控制风险,公司选择发行主体为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商业银行,投资的品种为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12 个月以内的)理财产品或结构
性存款,投资风险小,处于公司风险可承受和控制范围之内。
公司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检查与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
(12 个月以内)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公司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增加了公司现金管理收益,维护股东的权益,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
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
六、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3.5 亿元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全体监事审议表决,一致同意公司使
用不超过 13.5 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公司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
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将总额不超过 13.5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同
时提请公司注意控制风险,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南电路
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银 波 赵宗辉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南电路
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 滔 阳 静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