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都科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0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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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枫律股字[2022]A0055 号
致: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
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
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
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
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
发布了《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
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
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星期二)在广州市天河区新岑四
路 2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刘锋先生主持。本
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 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到册、授权委托书、相关
股东身份证明文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通过现场
和网络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24 人,代表股份 352,409,61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0.0434%。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
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经上交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1,544,8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46%;
反对 864,7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4%;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次会议现场选举股东代表、监事为计票人和监票人,本所律师与计票人、
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贵公司
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独立董事已就
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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