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22-017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2 年 3 月 1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2 年 3 月 2 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2 年 3 月 2 日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盛屯矿业”)于 2020
年 3 月 2 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盛屯转债”)将于 2022 年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
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到期赎回价为 110 元(含最后一期利息)。
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
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
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承担。
月 6 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起至可
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0 年 9 月 6 日至 2026 年 3 月 1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分派方案实施,自 2020 年 7 月 14 日起转股价格调整为 4.88 元/股,因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自 2021 年 7 月 14 日起转股价格调整为 4.87 元/股。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
为 2021 年 3 月 2 日至 2022 年 3 月 1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0.60%(含税),
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60 元人民币(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发放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2 年 3 月 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盛屯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
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
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
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发放日 2 个交易日前将
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
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
个人投资者;(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三)征税税率:按利息
额的 20%征收,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60 元人民币(税
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48 元人民币(税后);(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
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
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
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
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60 元人民币
(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 81 号特房波特曼财富中心 A 座 33 层
联系人:卢乐乐、肖静芸
联系电话:0592-5891697
传真:0592-5891699
(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1 层
保荐代表人:王家骥、陈杰裕
联系电话:010-60833040
传真:010-60836029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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