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重工: 第十一届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宁金成)

证券之星 2022-0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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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宁金成,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宇通重工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
                           )
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
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
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
关规定;
  (八)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
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等)
     ;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
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
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
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
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
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
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宁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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