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的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备可行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
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有利于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稳定投资者预期,增强市
场信心;公司业务发展良好,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
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
要性。
自有资金,本次回购资金总额占公司总资产、净资产比重较低,不会对公司的日
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
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
提升公司价值,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
司实施本次股份回购方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