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铭达: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年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2-0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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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的选任、职权、任期等事宜,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
章程》未作出规定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除《公司章程》中列出的独立董事担任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的
人员也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公司应当将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
表)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
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任职条件相关情形进行核实,并作出说明。
            第二章 独立董事职责、职权
  第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赋予公司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外,还按照《公司章程》、《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使特
别职权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积极关注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
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
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的最低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三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审议与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独
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向独立董事
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
方法、年度审计重点等事宜进行充分沟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
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要求公司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
会。
     第十四条 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
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
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
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
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
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经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
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十八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
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
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
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
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
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
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
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
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不得为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
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本制度修改
亦需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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