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铭达: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2-0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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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
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
整后的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
易日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借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十五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
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管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人及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
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
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
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
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
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公司方可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
  第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
交易日内公告,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
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
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
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
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
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
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
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
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
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
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
  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
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
                   “以内”、
                       “之前”均含本数,
                               “超过”、
                                   “低
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由董
事会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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