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
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铭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恒铭达出具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审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沟通访谈等多种方式从公司内部控
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主要核查内容包括:审阅了公司出具的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资料、公司内部控制相关的各项制度、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现场走访公司
的经营场所;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部、内部审计部有关
人员沟通交流。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恒铭达已经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
了较为完备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相关规章制度,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
情况符合内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出具的《苏州恒铭达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度内控制度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培华 付焱鑫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