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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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审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不会影响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对本次已离职的 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二、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

    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 就 , 公司 拟 对
符 合 解 锁 条 件 的 163名 激 励 对 象 第 二 个 解 锁 期 内 的 348,879股限制性股票
办理解锁及上市流通手续。
    经核查公司 2020年度的经营业绩、拟解锁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等实际
情况,我们一致认为:
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未发生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办理解锁的情形;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包括限售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合《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前述可解锁的激励对象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项下获授的、在第二个解锁期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办理相关解锁手
续。
     三、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了解余仲先生的任职资格、教育背
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
信被执行人,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综上,
我们同意聘任余仲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
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摊派、强行
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
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
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拟定的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玉杰            林安中            杜吉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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