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
《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作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
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德阳川发龙蟒新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锂电新能源材料项目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关于德阳川发龙蟒新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锂电新能源材
料项目的议案》及其附件等有关资料后,认为:
龙蟒”)投资建设锂电新能源材料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新能源行业发展趋
势,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德阳川发龙蟒新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锂电新能源材
料项目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友苏:
冯志斌:
马永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