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
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股东、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常
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
势、实际经营发展状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
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等情况,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
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
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制定利润分配相关政策的决策过
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
三、未来三年(2021-2023 年度)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合理因素。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按母公司报表口径)的前提下,
并满足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同时,为避免出现
超分配的情况,公司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
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
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等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或单项购买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的事
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以及对外投资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及以上的事项;
(5)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若满足上述第(1)项至第(5)项条件,公司应当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在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 10%(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且公司最近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合并报
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
未全部满足上述第(1)项至第(5)项条件,但公司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进
行现金分红。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当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
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
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
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拟
定,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的监
督;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
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与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方案由独立董
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
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年度
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公
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未提出现金分配的利润分配议案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
同。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