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朴检测: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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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228       证券简称:实朴检测                  公告编号:2022-002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核发的“证监许可
[2021]4041 号”文《关于同意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00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
币 20.0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02,4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
增值税)人民币 76,066,531.36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26,333,468.64
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223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
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
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单位:元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
实 朴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98740078801300003714 549,196,000.00
检 测   限公司奉贤支行
技 术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121930524210502        0
( 上   海宝山支行
海)股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03004802771            0
份 有   海莘庄支行
限 公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001715029005103290    0
司      司上海市梅陇支行
                        合计                   549,196,000.00
    注:1、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主体中,因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莘庄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相关协议由其上属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分行签
署,协议由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莘庄支行实际履行;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市梅陇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相关协议由其上属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市闵行支行签署,协议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梅陇支行实际履行。
的差额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市闵行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市南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军、石冰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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