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向淮南矿业(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有)及支付现金的方
式吸收合并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吸收合并方,就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作出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前 36 个月内,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始终为上
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因
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
即不构成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的签署页)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