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方大特
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特钢”或“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我
们对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仔细阅读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授予激励对象均符
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划或安排。
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方大特钢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
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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