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和《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向江苏迅达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江苏迅达电工”)提供财务资助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弥补了江苏迅达电工日常经营资金缺口,有助于其业务的进一
步发展,资金使用费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表决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向江苏迅达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独立董事: 袁树民 强永昌 彭贵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