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中远海科 股票代码:002401 编号: 2022-009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
第一次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2,440,08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
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
划不存在差异。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次解锁期解
锁条件达成的议案》
,同意对首次授予的 95 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
象在第一次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40,080 股,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 0.6558%。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要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远海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在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股票。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直属单位负责人及以上管理
人员、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业务)骨
干人员。预留部分计划的授予对象共计 23 人,实际授予 23 人,为对
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股的 2.45%。其中,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686,500 股,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90%,实际授予 6,160,100 股,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03%;预留 742,945 股,占本
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1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
股本总额的 0.25%。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照如下方法确定,即授予价格不得低于
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按照上述定价方法,以预留限制性股票
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基准确定。即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
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
交易日或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以在不低于 3 年的解锁期内匀速解锁获授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包括锁定期内)的 24 个月至 60 个月为解锁
期,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分三次解锁:第一次解锁期为授予日 24 个月后至 36 个月内,
解锁数量是当次获授标的股票总数(包括激励对象出资购买的标的股
票)的 1/3;第二次解锁期为授予日 36 个月后至 48 个月内,解锁数量
是当次获授标的股票总数(包括激励对象出资购买的标的股票)的 1/3;
第三次解锁期为授予日 48 个月后至 60 个月内,解锁数量是当次获授
标的股票总数(包括激励对象出资购买的标的股票)的 1/3。
(二)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了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披露公司取得了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0〕24 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
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监事会对此进行了核查,认为列
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
条件,其作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关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以 2020 年 2 月 7 日为首次授予
日,首次授予价格为 5.49 元/股,向 10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6,686,50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完成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实际为 96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实际为
过了《关于授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议案》
,同意
以 2020 年 12 月 10 日为预留股份的授予日,预留股份授予价格为 6.87
元/股,向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42,20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公司已完成预留股份授予登记工作,实际向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同意 1 名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 71,880 股限制性股票(其中原始授予
方案实施完成后按照回购价格 4.575 元/股(因资本公积转增由 5.49
元/股相应调整为 4.575 元/股)回购并注销,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了通过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批准公
司在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后对 1 名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
股, 转增股权登记日 期为 2021 年 7 月 7 日,变更后 总股本 为
对象尚未解锁的 71,88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
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变更为 372,098,880 股。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次解锁期解锁条
件达成的议案》,同意对首次授予的 95 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
第一次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40,080 股,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独立意见。
(三)限制性股票数量历次变动情况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历次变动情况
如下:
该次授 该次取 该次激 该次变
该次变动
变动 予数量 消数量 励对象 该次授 动后激 变动原因简
后股票数
日期 (万 (万 减少人 予价格 励对象 要说明
量(万股)
股) 股) 数 人数
月7日 记 96 人
预留部分授
予登记 23 人
日
— — — 828.276 — 119
月7日 实施,每 10
股转增 2 股
回购注销 1
— 7.188 1 821.088 — 118 名激励对象
月8日
股票
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次解锁期解锁
条件达成的说明
(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次解锁期
《激励计划》规定,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 年(24 个月)为限
售期(锁定期),第一次解锁期为授予日 24 个月后至 36 个月内,解锁
数量是获受股票总数的 1/3。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授予日为 2020 年 2 月
(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次解锁期解
锁条件达成说明
解锁条件 达成说明
(1)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0 年度扣除非经
常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收益率
为 9.72%,不低于 7%,且高于标杆同期
(1)2020 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
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7%,
(2)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且不低于标杆同期 75 分位值。
通合伙)审计,对照 2018 基准年,公司
(2)对照 2018 基准年,公司 2020 年度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
股东净利润年度复合增长率为 35.54%,
润年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1%。且不低于
不低于 11%。且高于标杆同期 75 分位值
标杆同期 75 分位值。
(17.52%),满足解锁条件。
( 3 ) 2020 年 度 经 济 增 加 值 增 长 值
(3)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EVA)>0。
普通合伙)审计财务数据计算,公司 2020
年度经济增加值增长值(?EVA)为 699.85
万元,满足解锁条件。
解锁时(2 月 14 日)前 5 个交易日标的股
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前 5 个交易日公 9.94 元、9.52 元和 9.42 元,公司 2019
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应不低于授予时 年度每 10 股派 0.5 元,2020 年度每 10
股票公平市场价格。如未达到,将延长 股转增 2 股派 1 元。依照《激励计划》
解锁期,直至符合上述条件。针对首次 的相关规定,以上价格复权后分别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解锁时连续 5 个 11.93 元、12.09 元、12.08 元、11.57
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经复权后的交易均 元和 11.45 元,以上 5 个交易日均价都
价都不低于授予时股票公平市场价格。 不低于授予时股票公平市场价格(10.44
元),满足解锁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3)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
(5)国资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解锁条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的;
(6)国资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激励对象实际可解锁数量与个人绩效考 人
人绩效考核结 量/应当可解锁
数
核结果挂钩,具体如下: 果 数量
该批实际解锁限制 称职及以上 95 100%
解锁前一年度个
性股票数量/拟解
人绩效考核结果 基本称职 0 80%
锁数量
不称职 0 0%
称职及以上 100%
基本称职 80% 95 名激励对象均满足解锁条件,可 100%
不称职 0% 解锁。
注:1、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要点》,选定久其软件等 22 家
企业作为公司业绩对标企业。其中,对标企业天夏智慧,在 2021 年 4 月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摘牌、退市,不再符合对标企业条件。为保证对标结果的合理性,公司
根据《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将其从原对标企业名单中移出。因样本数量较多,调整后的结果具有对标可比性,
不再另行增补对标企业,调整后共计 21 家。
输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工作,作为集团内单位及公司控股股东,两位激励对象工
作调动后仍与公司存在重要的工作协同关系,且仍需对原工作负有追踪责任。根
据《激励计划》规定,其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原计划处理,即其作为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均不作变更。
综上,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一次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达成,且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无差异。
三、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次解锁期的解
锁安排
票数量的三分之一,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6558%。
序 获授的限制性 本次解锁股 继续锁定股
姓名 职务 人数
号 股票数量(股) 票数量(股) 票数量(股)
董事、副总
经理
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
总会计师、
董事会秘书
部门、直属单位负责人
及以上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
合计 95 7,320,240 2,440,080 4,880,160
四、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变动表
股份 本次解锁前 本次变动 本次解锁后
性质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 (股) (股)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9,611,590 2.58% -2,392,690 7,218,900 1.94%
高管锁定股 1,400,710 0.38% 47,390 1,448,100 0.39%
股权激励限售股 8,210,880 2.21% -2,440,080 5,770,800 1.55%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62,487,290 97.42% 2,392,690 364,879,980 98.06%
三、总股本 372,098,880 100.00% 372,098,880 100.00%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次解锁期解锁
条件达成,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
激励计划中规定不得解锁的情形。
期解锁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
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对首次授予的 95 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
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次解锁期内解锁。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次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的议案》,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的 95 名激励对象
第一次解锁期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锁
条件(包括时间条件、公司层面业绩条件和个人层面考核条件)。公司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侵犯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七、法律意见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就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锁的解
锁期已经届满,本次解锁的解锁条件均已成就,解锁对象、解锁数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等相
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见》;
《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次
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的核查意见》;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