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16 证券简称:淳中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9
债券代码: 113594 债券简称:淳中转债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第二个行权期
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拟解除限售数量:86.31 万股
?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39.1860 万份
? 股票期权拟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
? 本次行权和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结束后方可行权和
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 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期权第二
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认为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及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限制性
股票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余56名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21名激励对象不符合行权条
件,其余70名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
于核实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了《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于公司内网对拟
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
提出的异议。2019年12月17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
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19-062)。
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公告编号:2019-065)。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以2019年12月23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9名激励对象和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9名,实际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总数为233.50万股;股票期权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02名,实际授
予的股票期权总数为134.30万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披露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
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
专项法律意见书。上述股份已于2021年1月28日完成回购注销。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0,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
项法律意见书。上述股份已于2021年3月18日完成回购注销。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
期解锁条件成就及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已
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的
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已
实施完毕,根据《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回购的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为11.96元/股;因公司2019年度和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
毕,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4.43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相关事
宜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因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2019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数
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39,300股,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为1,880,200份(包括拟注销股票期权210,000份)。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相
关事宜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上述
股票期权已于2021年6月10日完成注销。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共计205,8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了明确
的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上述股份已于2022年2
月15日完成回购注销。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相关事宜发表了
明确的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及期权符合行权条件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限制性股票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限制性股票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限制性股票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0年2月
(二)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
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股票期权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股票期权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股票期权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第三个行权期
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
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授予的股票期权
总数的30%。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登记日为2020年2月21
日,2022年2月21日达到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时间要求。
(三)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及期权符合行权条件的说明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及行权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及期权符合行权条件
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条件及行权条件。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解除限售条件及行权条件。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2018年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股票期权 东 的 净 利 润 84,953,654.93 元 为
第二个行权期考核目标为: 基数,公司2020年股份支付费用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摊销前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
或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的净利润为158,186,612.64元,
于 70%。 实际达成的净利润增长率约为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作 86.20%,高于业绩考核要求,满
为计算依据,且不考虑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对 足解除限售条件及行权条件。
净利润的影响。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并依据考
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行权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
解除限售额度/行权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行权比例×个人
当年计划解除限售/行权额度。 (1)限制性股票计划中2名激励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B、C 和 D 四个档次, 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 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
除限售/行权的比例: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余
评价 D(不合 56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结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结果 格) 果均在合格以上,满足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 条件,本期个人层面系数均为
行权比例 100%。
(2)股票期权计划中21名激励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对象不符合行权条件,其余70
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结果
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行权,当期未解除 均在合格以上,满足行权条件,
限售/行权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注销;若激励对象 本期个人层面系数均为100%。
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
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解除限售/行权额度,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及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根据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2019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及期权第二
个行权期行权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情况
(一)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售安排如下:
为86.31万股。
单位:万股
获授的限制性 获授的限制性 本次可解除 本次解除限售数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 的限制性股 量占其获授数量
(转增前) (转增后) 票数量 的比例
王志涛 董事 10 14 4.20 30%
程锐 财务总监 6 8.40 2.52 30%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54 人)
合计(56 人) 205.50 287.70 86.31 30%
注:上述可解除限售数量已剔除不符合激励条件及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需要回购注销的限制性
股票。
(二)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30%,即本次可行权
的70名激励对象获授的39.1860万份股票期权。具体行权安排如下: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股权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权为39.1860万份。
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统一办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行权股份登记手
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
当日确定为行权日。
单位:万份
本次可行权的
获授的股票期权 获授的股票期权 本期可行权的股 股票期权数量
姓名 职务
数量(转增前) 数量(转增后) 票期权数量 占其获授数量
的比例
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70 人)
合计 93.30 130.62 39.1860 30%
注:上述可行权数量已剔除不符合激励条件及不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需要注销的股票期权。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
件及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办理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
售及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的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限制性股票56名激励对象解除
限售资格合法有效,股票期权70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2019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及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已满足,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行权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
售、本次行权满足《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行权条件;公司尚需就
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行权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股份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