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淳中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
件及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
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办理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
限售及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董事会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 IPO 项目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不
超过人民币 9,000 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 IPO 项目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有利于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