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绿能”或“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以及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胡晋、崔胜朝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胡晋、崔胜朝、刘俣婷
(五)现场检查程序
资料;
金账户余额明细、相关募集资金使用协议等资料;
批流程等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新天绿能公司章程
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
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
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
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持续督导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
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通过:
(1)针对法定披露事项,查阅公司三会文件及其它无需三会
审核的达到披露标准的重大事项相关文件、查阅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及 H 股
相关公告文件,并与公司对外披露的文件进行核对;针对公司自愿披露的事项,
查阅了披露事项相关的支持性文件;(2)查阅公司与信息披露相关的管理制度。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
露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
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侵害上市公司利
益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核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核对了持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专
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账户明细账等,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均已注销。
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全部到位,已存放
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 60809266_A01 号《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验资报告》。
保荐机构认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
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使用及账户管理均严格遵循了相关管理制度,不存在违规变
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公司的关联交易主要为销售商品、采购劳务、租赁房屋、财务公司存贷款、
关联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及关联投资事项等。公司严格遵守了证监会、交易所
及公司自身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制度要求。持续督导期内公司除向参股公
司河北新天国化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以外
的其他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相关关联交易对公司经营独立性没有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公司均履行了必要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有效执行了保障关
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除上述
对外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也不存在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相关管理
人员进行沟通,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上市以来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
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七)公司及控股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及控股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
(八)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积极
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中德证券认为:持续督导期内,新天绿能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
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
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的相关要求。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胡 晋 崔胜朝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