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衡设
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中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对《关于批准公司与关联方苏州工业园区中衡衡利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权
购买协议〉的议案》审查,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实施上述关联交易。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海坤、龚菊明、贝政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