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按照《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衡设
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批准公司与关联方苏州
工业园区中衡衡利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购买协议〉的议案》中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需求,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
进行,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批准公司与关联方苏州工业
园区中衡衡利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购买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海坤、龚菊明、贝政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