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十届十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与
上海延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署房地产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产经营活动所需,同时考虑上海延藜公司子公司已向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
会提交在主楼设立康复医院的请示,租赁其裙楼,可借助康复医院相关资源,有
助于其免疫细胞存储等业务的开展;本次租赁价格与上海延藜公司和上海春光实
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中的价格一致,为正常的商业交易价格,
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次租金的方式,是为了享受 10%的租金优惠,直接降低公司经营性成本,对于
全体股东是有益的,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议案的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此,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
述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陈 敏 裴端卿
侯欣一
二○二二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