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多利: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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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仔细
审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后,本着实事求是、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相
关事项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对《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且本次
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此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安排;
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8 日,并同意以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 9,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
    王一飞        李安兴             朱祖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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