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和管桩: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0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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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受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
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
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会议期限、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
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 14:30 在中山市小榄镇同兴东路 30 号三和管桩办公
楼二楼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2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2 月 18 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韦泽林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
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4 人,代
表股份 433,861,7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1116%。其中: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9 人,代表股份 412,815,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1.93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1,045,98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7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6
人,代表股份 21,046,7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73%。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1,045,9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177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由本所律师对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营业执照
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进行审查
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
身份。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议案一致,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
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
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主持人当场宣布各议案均获通过。该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决议案形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两项议案:
  议案 1:关于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028,3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344%;反对 1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649%;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表决结果:同意 21,028,3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6%;反对 18,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5%;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议案 2: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3,843,3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58%;反对 1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2%;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
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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