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及《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延续和实
施,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等做出了充分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 A 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后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
力,优化业务结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
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及修订更新,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具备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募投项目最近三年实现效益的测算口径有所调整,公司就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况修订并编制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修订稿)》,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
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用途等变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和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修订内
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
益;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修订内容、调整程序以及部分募投
项目延期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
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修订内容以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独立董事:王泽霞、张伟贤、孙笑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