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并
参与投票表决,审阅了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本
次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江西洪城环境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独立董
事已经事前认可。
二、本次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
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是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授予董事会的权限进行的必要的调整和补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和《重
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万志瑾、史忠良、余新培、邵鹏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