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滨集团: 2022-02-19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证券之星 2022-0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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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保荐机构”)
作为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滨集团”、“上市公司”、“公司”)
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贾佑龙、赵江宁
   (三)现场检查时间
月 29 日、2022 年 2 月 14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贾佑龙、张寅、许愿哲、王辰鑫、王思青、沈宇杰
   (五)现场检查手段
情况进行现场查看;
细等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及
其他内部控制制度,2021 年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会
议文件等资料,并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沟通。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旗滨集团建立了较为完善
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有效执
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
分配合理,对各部门及岗位的业务权限范围、审批程序、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
规,并能够有效实行;公司已经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部门和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构成、履行职责合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 2021 年以
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会议记录
完整,会议资料保存完好,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会文件和会议记录,并和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旗滨集团真实、准确、完
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
来情况,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进行了沟通。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旗滨集团资产完整,人员、
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的募集资金对账单、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使用台账,
查阅并比对了公司有关募集资金的对外披露文件,对募集资金专户的大额资金支
取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旗滨集团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规
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章程、相关内部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
露文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旗滨集团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
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查看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与公司管理人员沟通了解
了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业务运转正常,经营模
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相关
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旗滨集团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旗滨集团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为保荐
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了便利。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的有关要求,对旗滨集团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通过现场检查,保荐机
构认为:2021 年度,旗滨集团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
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要求,公司业务运转
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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