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之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腾股份”)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和Pfizer Ireland Pharmaceuticals(下称“辉瑞爱
尔兰”)签署的一批《采购订单》(下称“《采购订单》”)于中国法律体系下的合
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声 明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有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有关材料无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所有的复印件或
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文件进行了审查,但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文件某些内
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
判断或保证。
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而出具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独立证据
支持的证明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
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一,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 合同其他签署方的基本情况
《采购订单》合同相对方为辉瑞爱尔兰,经本所律师通过爱尔兰公司注册
办公室(The Companies Registration Office)官方网站(https://core.cro.ie/)查询,
辉瑞爱尔兰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Pfizer Ireland Pharmaceuticals
注册号:490938
注册日期:2010年11月3日
注 册 地 址 : OPERATIONS SUPPORT GROUP, RINGASKIDDY, CORK,
IRELAND
存续状况:正常
根据PFIZER INC.(PFE. NYSE)披露的2020年度财报显示,辉瑞爱尔兰为
PFIZER INC.子公司。
二、合同相对方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辉瑞爱尔兰根据中国法律法
规规定具备与博腾股份签署《采购订单》的主体资格。
三、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经辉瑞爱尔兰邮件确认并经核查相关《采购订单》,辉瑞爱尔兰已就一系列
《采购订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向本所律师予以了确认。
博腾股份与辉瑞爱尔兰签订的《采购订单》约定了采购产品、采购数量、
采购金额及交付时间等核心商业条款,其余约定以其公示于官方网站(https://w
ww.pfizer.com/about/partners/B2B-and-suppliers/standard-po-terms-and-conditions)
的订单条款及博腾股份与PFIZER INC.签署的MSA协议约定为准。
订单条款约定,《采购订单》达成的方式包括书面、电子邮件、传真、EDI
或其他形式(例如但不限于供应商开始履行,或通过供应商提供本采购订单涵
盖的任何产品或服务,或通过供应商接受根据本采购订单支付的任何款项)。
根据博腾股份出具的说明,其已正式开始履行《采购订单》,着手采购产品
的生产工作。且经核查博腾股份与辉瑞爱尔兰历史订单签署及执行情况,前述
《采购订单》签署、履约方式符合双方过往的签约和履约惯例。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律师认为,《采购订单》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
国法律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采购订单》合同方博腾股份及辉瑞爱尔兰均为
有效存续的主体,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具备《采购订单》的签署资格;《采
购订单》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国法律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宏 律 师 经办律师: 徐 璐 律 师
(签名) (签名)
孙一涵 律 师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