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
作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经认真审查相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关
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
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数量。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排。
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且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7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3.52 元/股向
符合条件的 11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864.9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青原: 洪 葵: 梅建明: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