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深
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议案
内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是基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
授权,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对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进行明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具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
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进一步明确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
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
责办理相关具体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
股东大会的授权。该事项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三、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拟开
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用于本
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能够规范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事项。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岚、汪晓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