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收购天津国慧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
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关联交易双方发
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
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没
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关联董事韩旭先生、张仁华女士、韩春林先生、杨博先生在审议
议案时需回避表决。
(本页无正文,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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