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此次收购天津国慧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
的公司”)38.39992%的股权,聘请了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涉
及的天津国慧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
报告》作为交易依据,且本次收购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时,关联董事回
避表决,也没有代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本次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收购标的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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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 滨 柳喜军 于建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