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2)第 055 号
致: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7 号院 5 号楼北京中
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
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
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并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通过指定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
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
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7 号院 5 号楼北京
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瞿洪桂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
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
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2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
间为 2022 年 2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6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9,074,9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845%,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8,478,2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764%。
投票的股东共计 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96,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7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268,4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7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监事、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包括如下子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9,026,885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20,303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69,026,885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20,303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69,026,885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20,303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69,026,885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20,303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69,026,885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20,303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69,026,885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20,303 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包括如下子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9,026,885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20,303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69,026,885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20,303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69,026,885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20,303 票。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9,026,885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20,303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69,026,885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20,303 票。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9,045,8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39,3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706%;反对 2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2.29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李 化
______________
殷晨瑀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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