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武夷: 公司章程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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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97        证券简称:中国武夷          公告编号:2022-030
债券代码:112301        债券简称:15 中武债
债券代码:149777        债券简称:22 中武 01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制度经 2022 年 2 月 17 日公司 202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修订)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拾叁元整。                  整。
    构为:普通股 1,570,998,213 股,
    无其他种类股。
                           法行使下列职权:
                           ......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3)审议公司单笔对外投资(财务
    ......
                           资助除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13) 审议公司单笔对外投资
                           产值 50%的重大投资项目;
                           ......
    房地产项目股权和工程承包项目
                           (18)审议公司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
    自供材料、设备等)超过最近一
                           者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
    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10%的重大投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资项目;
                           或者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
    别决议通过:                 议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1)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 监事会议事规则);
    变更公司形式;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4)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公司形式;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4)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5)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5)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他证券品种;                 百分之三十;
                                                  - 1 -
  (6)回购股份;          (6)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7)重大资产重组;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8)股权激励计划;        品种;
  (9)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公司 (7)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 份;
  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 (8)重大资产重组;
  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 (9)股权激励计划;
  让;                (10)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公司股
  (10)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 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11)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
  及本所其他规则、公司章程或股 通过的其他事项;
  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 (12)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公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
  前款第(9)项所述提案,除应当 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前款第(4)项、第(10)所述提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 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
  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过。                之二以上通过。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关情况。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业人士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事或者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
                    存在本章程第 5.1.1 条第一款规定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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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提出辞
                    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
  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单 5.2.6 公司财务资助和对外担保必须
  笔对外投资或对外担保权限,不 经董事会审议。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公司对外投资超过最近一次经审
  策程序。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计的净资产值的 10%的重大投资 报股东大会批准。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      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
  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
  定,履行监事职务。         责,但存在本章程第 8.1.1 条第一
                    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
                    内完成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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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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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
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适用于公司股东、公司及所属单位、公司党组织及其
他利益相关方。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体股[1996]35 号文批准,由福建
建工集团总公司独家发起,以募集方式设立,在福建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7,700 万股,于 1997 年 7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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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全称: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CHINA WUYI CO., LTD.
    邮政编码:350003。
仟贰佰壹拾柒元整。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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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
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
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拥有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以最佳的资源配置,通过合法正当的竞
争,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为社会的繁荣和人类的进步
竭尽全力。
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
劳务人员;对外劳务合作;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房地产综
合开发;物业管理;建材、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医疗器械、电
梯的销售;电梯安装工程服务;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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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工集团总公司以其全资子公司中国武夷实业总公司经评估并确
认后净资产作为出资,认购 19,947.88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为:普通股 1,570,754,217 股,无其他种类股。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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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1)公开发行股份;
  (2)非公开发行股份;
  (3)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4)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5)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6)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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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
程第 3.2.3 条第一款第(3)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 3.2.3 条第一款第(3)项、第(5)项、第(6)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3.2.3 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3)项、第(5)项、第(6)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不包含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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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通过上市公司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
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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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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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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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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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还应通过实施以下措施,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占用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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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从具体行为准则上杜绝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渠道,从关联方、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交易的审核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
确、具体的规定;同时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体系,强化过程控制
与监督。
    (2)进一步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对公司及
子公司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和实施预算控制的制度,以规范公司及
子公司货币资金的收支行为。
    (3)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分层次对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子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人员等进行培训,
切实提高公司中高层高级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对信息披露工
作的认识,努力使公司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及信息披露水平
有新的提高,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4)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
机制,即发现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
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
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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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
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以下规定: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
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
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使用;
供委托贷款;
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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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10)修改本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2)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13)审议公司单笔对外投资(财务资助除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0%的重大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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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审议批准第 4.2.2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5)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6)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7)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18)审议公司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
资助金额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者被资助对
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19)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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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
行。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即 6 人)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法律意见并公告: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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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得监事会的同意。
                            - 21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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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用由本公司承担。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 23 -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4.4.1 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24 -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3)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25 -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表决。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 26 -
盖法人单位印章。
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27 -
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
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28 -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29 -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30 -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1)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5)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6)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7)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8)重大资产重组;
  (9)股权激励计划;
  (10)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
或转让;
                            - 31 -
    (11)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4)项、第(10)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
投票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 32 -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亦可以提案的方
式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 33 -
简历和基本情况。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表决。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34 -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境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公
司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
票。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 35 -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司的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 36 -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37 -
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3)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6)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7)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 38 -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下列勤勉义务:
  (1)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2)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3)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4)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39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
辞职董事或者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本章程第 5.1.1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其任期结束后三年内仍然有效。
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
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
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定执行。
- 40 -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41 -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15)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1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17)董事会应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并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
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 42 -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对外投资超过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50%的重大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如下规定:
  (1)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公司对担保对象的资信应进行充分的了解,对信誉度
好,又有偿债能力的企业方可提供担保。
  (3)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4)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
签署同意。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43 -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事或者监事会、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44 -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
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 45 -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董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
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在控股股东拒不纠正时,公
司董事会应该在报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后,以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为被告提起法律诉讼,申请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予以司
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当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
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
东,有权在报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 46 -
序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
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
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之内。
员会(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公司纪委”)。
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
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
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
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组织批
复设置,并按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
                                - 47 -
重要工作部署;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
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
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
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提出意见建
议。履行党管人才职责,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3)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
权;
    (4)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
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5)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公司纪
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6)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育
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事业;
    (7)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公司文化建设和群团工作;
    (8)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 48 -
  (1)党委先议。公司党委召开会议,对董事会、经理层拟
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纪要。
公司党委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司、职
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公司党
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
经理层提出。
  (2)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
经理的公司党委委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
前就公司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
沟通。
  (3)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公司党委委员在董
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公司党委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公司党委报告。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 49 -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经理指总经理,副经理指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指财务总监或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 5.1.3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5.1.4 条(4)~
(6)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 50 -
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1)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2)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3)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
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4)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作。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 51 -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任。
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
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
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
行职责,但存在本章程第 8.1.1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52 -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
质询或者建议。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席 1 人,副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53 -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54 -
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
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1)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事由及议题;
  (3)发出通知的日期。
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
                             - 55 -
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
定进行编制。
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56 -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
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机制。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取
现金股利方式。
  (2)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最低比例
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等计划,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
                            - 57 -
年度原则上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连续二年净利润增长率达 30%时,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采用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发放股票股
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充分考虑公司股票价
格、每股收益、股份规模等因素,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整
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4)股利分配的时间
如果当年半年度净利润超过上年全年净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每 10 股低于 0.10 元时,可以与以后年度累积分配。
    (5)其他
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 58 -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督。
  (1)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
报规划,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制订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或中期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期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分配
利润预案时,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资金用途等信息。公司独立董
事应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社会公众
股股东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方式就利润分配等事宜与公司进行沟通和交流。公司应充
分听取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1)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59 -
的利润分配政策。如果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董事会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的修改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调整分红规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与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2)公司原则上每三年制订一次分红回报规划,若公司经
营情况没有发生较大变化,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订或修订的分红
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订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未分配利润除向股东分配外,还可以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投入能够为股东带来稳定回报或预期收益较好的项目。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 60 -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
当情形。
  (1)以专人送出;
  (2)以邮件方式送出;
  (3)以公告方式进行;
                              - 61 -
    (4)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真方式进行。
真方式进行。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
无效。
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62 -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
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时报》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
                               - 63 -
的除外。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
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1)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64 -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65 -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 66 -
交给人民法院。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破产清算。
  (1)《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2)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3)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67 -
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规定予以公告。
    (1)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
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68 -
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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