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作为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洁科技”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关于全资子公司安洁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拟处置其参股公司股
权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
公司安洁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拟处置其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相关决策程序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香港安
洁拟处置其参股公司股权事项有利于参股公司的未来发展,有利于提升其市场竞
争力,也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本次安捷利实业私有化计划的定价遵循了市场
惯例,定价公允,相比香港安洁投资安捷利实业成本产生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独立董事同意香港安洁拟处置其参股公司安捷利实
业有限公司股权事项。
(以下无正文)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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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慎平 李国昊 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