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峰水泥: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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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公司文件规定,我们作为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了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有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能
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符合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
工作要求。公司此次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议程序符合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致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的议案
     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用
于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可控的产品品种,风险相对较低,收益相对稳定,利
于提供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
     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能够
保证理财投资的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含 8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开展
低风险的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在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期限为自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相
关事宜。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证券投资计划的议案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结构良好,鉴于公司 2021 年度证券投资期限
即将届满到期,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拟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益。
     本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已制
定了《证券投资内控制度》,能够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和防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
     四、关于 2022 年度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新经济产业投资的议案
     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新经济产业股权投资有利于公司拓宽投资渠道、提升企
业可持续发展综合竞争力,同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投资规模适度,不会影响公
司业务正常运行;
     本次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已
建立规范的投资决策和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建立专人跟踪
制度,定期检查和密切关注投资后续运作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新经济产业股权投
资。
                         独立董事:刘国健、黄 灿、余俊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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