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
司文件规定,我们作为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
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事前审核,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有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作审计实事求是,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
观、真实。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及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刘国健、黄 灿、余俊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