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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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2022 年 1 月 25 日,
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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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 14:00 在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南路一段九号仁和广场写字楼
间为 2022 年 2 月 16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2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
全体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
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61,654,88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2933%,其中: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838,49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97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4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7,816,39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65.6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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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42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79,136,4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9427%。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进行了审议。依照《公司章程》
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6,299,87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1993%;反对: 47,314,17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007%;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7,138,54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8%;
反对: 71,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2%;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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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同意: 110,528,77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759%;反对: 47,335,67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541%;弃权: 1,225,04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700%。关联股东匡志伟、吴延平、顾彬、孙弗为已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6,923,27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158%;
反对: 92,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5%;弃权:
表决结果:
同意: 110,528,77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759%;反对: 47,335,67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541%;弃权: 1,225,04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700%。关联股东匡志伟、吴延平、顾彬、孙弗为已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6,923,27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158%;
反对: 92,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5%;弃权:
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13,094,17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603%;反对: 47,335,67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819%;弃权: 1,225,04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5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7,818,67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48%;
反对: 92,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1%;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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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同意: 113,115,67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736%;反对: 47,314,17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686%;弃权: 1,225,04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5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7,840,17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20%;
反对: 71,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0%;弃权:
表决结果:
同意: 113,115,67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736%;反对: 47,314,17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686%;弃权: 1,225,04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5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7,840,17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20%;
反对: 71,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0%;弃权:
表决结果:
同意: 113,115,67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736%;反对: 47,314,17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686%;弃权: 1,225,04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5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7,840,17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20%;
反对: 71,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0%;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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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同意: 113,115,67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736%;反对: 47,314,17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686%;弃权: 1,225,04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5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7,840,17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20%;
反对: 71,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0%;弃权:
表决结果:
同意: 113,115,67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736%;反对: 47,314,17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686%;弃权: 1,225,04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5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7,840,17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20%;
反对: 71,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0%;弃权:
表决结果:
同意: 113,094,17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603%;反对: 47,335,67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819%;弃权: 1,225,04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5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7,818,67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48%;
反对: 92,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1%;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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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同意: 113,115,67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736%;反对: 47,314,17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686%;弃权: 1,225,04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5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7,840,17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20%;
反对: 71,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0%;弃权: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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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蒲舜勃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毕志远
上海·杭州 ·北京 ·深圳 ·苏州· 南京· 重庆·成 都·太 原·香港 ·青岛 ·厦门 ·天津 ·济南 ·合肥· 郑州· 福州·南 昌·西 安·广州 ·长春 ·武汉 ·乌鲁木 齐·伦敦 ·西雅图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 (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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