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牛化工
股票代码:600722
信息披露义务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邯郸市峰峰矿区太中路 2 号
通讯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联通南路 16 号
股份变动性质:同一控制人下的协议转让(减少)
签署日期:2022 年 2 月 16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
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化工”)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金牛化工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峰集团”)
将其直接持有的金牛化工股份协议转让给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
中股份”),但因峰峰集团与冀中股份同为冀中集团控制的公司,因此本次权益变
动系同一控制下的股份转让,不会导致金牛化工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权
益变动已获得冀中集团批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金牛化工、上市公司 指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曾用名: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简称:金牛化工,股票代码:600722
冀中集团 指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峰峰集团 指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 指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告书 书》
冀中股份 指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金牛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峰峰集团以协议方式向冀中股份转让所直接持有
的金牛化工 135,995,903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
金牛化工总股本的 19.99%)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峰峰集团与冀中股份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签订的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与冀中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
让协议》
标的股份 指 峰峰集团以协议方式转让给冀中股份的所持金牛
化工 135,995,903 股、占金牛化工总股本的 19.99%
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 15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劳务派遣:能源及新能源的管理、服务与咨询;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煤炭开
采、洗选;选煤工程技术服务及咨询、选煤厂运营管理、焦炭及焦化产品、煤
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材、机械、电器设备制造、销售;电力、煤
气生产、销售;建筑施工;矿用支护材料生产、加工和销售;矿用皮带机械备
件加工和销售;地质钻探、矿产勘查、注浆;铁路专用线及自备车辆设备运营;
物资销售;仓储、物业服务;广告;印刷;住宿;餐饮;中西医医疗;电影放
映;房屋、设备及场地租赁;通信、计算机信息、有线电视业务代理;职业技
能培训、图书馆、文化娱乐、艺术表演场馆、文艺创作与表演;房屋修缮、房
地产中介、供水、电、热、气服务、管道维修、公路运输、机械、机电设备及
零配件加工、修理;设备吊装;水处理;木材加工;木器加工、环卫及家政服
务;园林绿化;食品、花卉、饮料、日用百货、日用化学品(不含危险品)、
预包装食品、米面制品及食用油、糕点、糖果及糖、果品、蔬菜、肉、禽、蛋、
奶及水产品、调味品、酒、茶叶、食用农产品的销售;烟的零售;学前教育、
洗浴。二类机动车维修(发动机修理);汽车租赁;汽车装具、汽车美容、汽
车清洗;酒店及餐饮管理服务;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煤油零售(限
分支机构使用);危险化学品(有效期 2020 年 9 月 29 日至 2023 年 9 月 28 日,
以许可证核定为准);商务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专业化设计。
(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他国家或地
区居留权
刘存玉 董事长、党委书记 男 中国 中国河北 否
孟宪营 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男 中国 中国河北 否
陈文锋 党委常委、职工董事 男 中国 中国河北 否
张建峰 党委常委、董事、总会计师 男 中国 中国河北 否
齐敏江 董事、总法律顾问、副总经理 男 中国 中国河北 否
王殿录 董事、副总经理 男 中国 中国河北 否
党委副书记、职工董事、工会主
郭志武 男 中国 中国河北 否
席
王晓明 董事、副总经理 男 中国 中国河北 否
郝永军 副总经理 男 中国 中国河北 否
张伟元 副总经理 男 中国 中国河北 否
边铁山 副总经理 男 中国 中国河北 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峰峰集团未在境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峰峰集团在中国境内直接持有冀中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000937.SZ)597,142,952 股,占冀中股份股本总数的 16.90%。
第二节 权益变动情况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情况
接持有的金牛化工 135,995,903 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占金牛化工总股本的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峰峰集团将所持金牛化工股份协议转让给冀中股份,配合对金牛化工股权结
构进行调整,满足金牛化工未来发展的需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
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
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数量
和比例变动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峰峰集团直接持有金牛化工 135,995,903 股股份,占金牛
化工总股本的 19.99%,为金牛化工的第二大股东。冀中股份直接持有金牛化工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峰峰集团将不再直接持有金牛化工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股权控制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后,冀中股份仍为金牛化工控股股东,由于冀中集团为冀中股
份和峰峰集团的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金牛化工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股权控制关系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冀中股份转让所持金牛化工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峰峰集团与冀中股份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峰峰集团与冀中股份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峰峰集团
乙方(受让方):冀中股份
条件流通股 A 股 135,995,903 股,占金牛化工总股本的比例为 19.99%。
双方同意,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次交易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应以金牛化工股票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且不低于该算术平均值。
以上述计算方式为基础,并经双方充分协商,拟定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6.33 元
/股,股份转让价款总计捌亿陆仟零捌拾伍万肆仟零陆拾伍元玖角玖分(小写:
范围的下限)。
双方同意,本次交易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现金形式作为对价进行支付,现金
对价按照如下方式进行支付:
(1)《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冀中股份向峰峰集团支付
本次交易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50%作为保证金;
(2)《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冀中股份向峰峰集团支付本
次交易标的股份剩余全部转让价款(前项保证金自动转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1)《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且冀中股份已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已支付完毕全部股份转让价
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双方应互相配合提交上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在取得上交所
合规确认意见后 5 个工作日内,双方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手
续。
(2)标的股份由峰峰集团过户至冀中股份名下之日,即为标的股份的交割
日。于交割日起,冀中股份获得标的股份完全的所有权,享受金牛化工届时有效
的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全部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3)在标的股份交割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双方应当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
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有效证明文件、证券账
户资料及付款凭证等。
(4)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股份的协议转让,不涉及金牛化工人员安置及债
权债务处置事项。
(1)因签订和履行《股份转让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
法律各自承担,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
(2)除《股份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或
完成《股份转让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
有关的费用、收费及支出。
《股份转让协议》待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成就后,方可生效:
(1)甲、乙双方履行了本次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
(3)本次交易已获得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权益变动的时间:因本次股份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为峰峰集团与冀中股份共同至结算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过
户登记手续之日。
权益变动的方式:非公开协议转让(减少)。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标的股份权利限制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
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附加条件也不存在补充协
议,协议转让各方不存在就全部股东权利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已获得冀中集团批准。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第三节中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
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金牛化工的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
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
监会、上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人:赵建斌
联系电话:0319-3906006
联系地址: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豫让桥新区金牛路 1 号
(本页无正文,为《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
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 上市公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 河北省沧州市
限公司 在地
股票简称 金牛化工 股票代码 600722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邯郸市峰峰矿区太中路 2 号
限公司 务人注册地
增加 □ 减少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有无一致行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有 √ 无 □
变化 动人
变化 □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务人是否为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是 □ 否 √ 是 □ 否 √
上市公司实
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股票种类: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直接持股数量:135,995,903 股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直接持股比例:19.99%
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变动数量:135,995,903 股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
变动比例:19.99%
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
变动后直接持股数量:0 股
比例
变动后直接持股比例:0.00%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为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至结算公司
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 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 是 □ 否 □
来源 注: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 是 □ 否 √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
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
是 □ 否 √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
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不适用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
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
债,未解除公司为其 不适用
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是 √ 否 □
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本页无正文,为《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
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