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和《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
求。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聘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本次拟聘人员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拟聘人员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拟聘人员有《公司法》第
入且期限未满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且期限未满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王燕杰先生为公司财务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
顾其荣 许良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