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2022年第2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以及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
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2022年2月1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2022年第2次临时会
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
意见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安排。
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15日,并同意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