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糖业: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2-0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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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广西壮
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38 号)《广西
壮族自治区直属企业审计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桂审委办〔2020〕39 号)、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桂国资发〔2018〕46 号)
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在原有《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南宁糖业字〔2007〕45 号)基础上进行修订,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直属厂的内部审计工作,各控
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所称企业,是指公司本部,各直
属厂、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企业内部审计,是指对本企业以及所属企业
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所属企业领导人
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以
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 1 —
  第四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署、自治区审
计机关、自治区国资委以及广西内部审计师协会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内审部,负责指导、检查、
监督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对企业实施内部审计。
  各直属厂、各控股子公司尚不具备条件设立相应内部审计机构的,
应当指定相关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或配备兼职审计人员,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地开展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内审部是在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
及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涉及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
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违规事项
处理、违纪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向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监事会报告。
  第七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
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
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事项。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
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企业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配备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
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以保障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业务
知识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并具有与审计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 2 —
职称。
  内审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
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条    内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企业应当保障内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内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
履行职责的工作,在办理审计事项中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内部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对象的商
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
审计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章   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企业的要求,
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重大政策措施情
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
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 3 —
     (四)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财政项目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党委任命的企业领导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
进行审计;
     (七)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相应要求,对国家投入的专项资金
工程单项送审金额>1000 万元的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审计;
对企业直接或者审批投资的新建、扩建、技改等重大工程单项送审金
额>1 亿元的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审计;国家专项资金项目单
项投资>5 亿元的项目、企业直接投资的新建、扩建、重大技改等单项
投资>10 亿元的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公司审批事项
的资产处置、资产(股权)收购、转让涉及资产审计的报告进行复核;
     (八)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控制、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
计;
     (九)对接外部审计,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外部审计发
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牵头汇总整改报告并报出;
     (十)配合财务部开展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十一)根据企业的工作重点和管理需要,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
调查;
     (十二)对公司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组织审计人员培训及业务交流活动;
     (十三)牵头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诚信考评;
                               — 4 —
     (十四)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进行审计整改信息
化管理,实行“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制度,对整改企业进行动
态监管;
     (十五)其他需要进行审计、检查、评价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在依法开展审计工作过程中,具有以下权
限:
     (一)要求公司职能部门以及所属企业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
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
相关电子数据);
     (二)参加或者列席公司以及所属企业重大经济决策、重大项目、
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
     (三)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议;
     (五)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资料、文
件,现场勘察实物;
     (六)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
询问,获取相关证明材料;
     (八)发现正在进行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经集
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
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 5 —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
效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或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通报批
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提出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的建
议;
     (十三)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
计对象,可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扬建议;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应当结合单位实际,科学编制内部审计工
作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呈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组织
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内部审计
项目组成审计组,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 2 人。
     公司内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
书。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内审部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
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
     (二)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对象存在转移、隐匿、篡改、
毁弃财政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
     (三)被审计对象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四)其他特殊情形。
                                — 6 —
  第十八条    除涉密事项外,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
审计服务;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实施内部审计项目的, 公司内
审部应当审定社会中介机构制定的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
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审计组可以通过审核、观察、监督盘点、访谈、调查、
发函询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全面、
真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明材料形成内部审计
报告初稿,内部审计报告初稿经公司内审部实施复核等审计质量控制
程序后,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在
交换意见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无异议
后可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初稿提出异议的,内
审部及相关人员应及时进行沟通、确认。无法协调时,公司内审部应
将审计报告初稿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会、
党委协调处理,需 30 日内作出协调处理结论。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事项、审计结果作出评价,
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的建议和措施。审计报
告经公司分(协)管领导审定后,内审部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
位下达审计整改通知。
                             — 7 —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报告、审计整
改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及本年度审计项目计
划等资料,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
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以及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书
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   委托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项目,参照以上
程序执行,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书面签订委托业务约定书或委托合同,
明确审计工作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
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整改通知起 60
日内(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30 日),向内内审部报送整改方案、审计
整改结果和整改证明材料。
  内审部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审计项目审计整改情况,汇总报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在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
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重复反映,对纠正
不及时或者不到位的问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 8 —
  第三十条   企业对内部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
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应当加强与本企业纪检监察、组织人事
等机构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
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
关决策的重要参考。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
改报告应当归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内审部
应根据有关工作规定,将问题情况通报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业责令整改,
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
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自治区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内审部或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企业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
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9 —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
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的;
  (六)违反国家、自治区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
企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公司
审议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原《南宁糖业
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南宁糖业字〔2007〕45 号)同时废止。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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