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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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杨杰群律师、杨敏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
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
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
年1月26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2年1月27
日在《上 海 证 券 报》
《中 国 证 券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2月16日9:30在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
会议室(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路988号贵研铂业A1幢)召开,会议召开时
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
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郭俊梅女士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25,831,784 股,占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017%;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75 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1,218,561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25%;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1,468,561 股,占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48%,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
案》共两项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关
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
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杨杰群
杨 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