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
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孙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控股孙公司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
光智”)拟与关联方广东先导先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先导稀材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系基于安徽光智的日常生产需求,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控股孙公司签订委托加工
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白 云 朱日宏 孙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