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39 证券简称:雪人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2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2月15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年2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
意时间。
室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0 人,代表股份 160,512,797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20.7756%。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59,813,497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20.685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699,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1,423,768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184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160,471,41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742%。
其中中小投资者(不含董监高,不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的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 1,382,3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7.0932%。
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159,941,4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644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不含董监高,不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的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 852,3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9.8675%。
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159,941,4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644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不含董监高,不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的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 852,3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9.8675%。
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159,941,4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644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不含董监高,不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的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 852,3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9.8680%。
(二)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159,941,40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644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不含董监高,不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的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 852,3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9.8675%。
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159,941,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644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不含董监高,不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的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 852,3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9.8674%。
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159,941,9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6443%。
其中中小投资者(不含董监高,不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的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 852,8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9.9029%。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 160,425,4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不含董监高,不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36,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 159,690,7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不含董监高,不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2.2611%;
反对 821,7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7178%;弃权3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叶惠英律师、王光前律师予以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