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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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166 号
致: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
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杭萧钢构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
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
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是真实、完整,无
重大遗漏的。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及公
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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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已按《股
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2年2月15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中河中路258号瑞丰大
厦5楼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2月15日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
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除载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
等事项外,还包括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
互联网投票平台两种投票方式)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一)截止2022年2月8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可书面授权委
托代理人出席;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核查公司截止2022年2月8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资料,证实出席本次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8名,持有股份数共计93,809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15,373.7411万股)的43.56%。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9名,代表股份数共计9,620,6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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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上述核查结果,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议案的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需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无关联股东以普通
决议表决通过。上述第 2 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且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
进行计票。
   经审查,上述议案由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获得通过,关联股东均未参与相关议案的表
决,上述第2项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
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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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2H0166 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萧钢
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章 靖 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杜 闻
                               ______________
                                   吴冰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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