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邦高科: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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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于2022年2月15日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九江街1099号6楼会议室召开。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西
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
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情形。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和预案切实可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及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将有利于公司把握行业发展
趋势和市场机遇,进一步强化公司竞争优势,促进公司健康长远发展,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不存在因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制订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
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
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
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二、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董事意见
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情形。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和预案具备
可操作性。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框架协议》《业绩
承诺补偿协议》。
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具有公允性、合理性,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上述非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同意将本
次非公开发行及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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