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
张忠安及余菊美合计持有的内蒙古豪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
“本次重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组进行了审慎
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
一、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
规定
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益的情形;
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次重大资产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
定;
二、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
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